牡公管发〔2023〕12号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和缴存职工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3-08-15 10:08:20  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灾情影响,缴存职工家庭唯一自住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需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的,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唯一自住住房不列入房屋认定范围,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符合以上条件的,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受灾情影响住房不具备居住条件证明》。
  二、受灾情影响,缴存职工自住住房遭到损毁,灾后需通过大修住房恢复居住条件的,缴存职工无需提供具有三级以上鉴定资质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受灾情影响住房损毁证明》,可申请办理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
  三、受灾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缴存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缓缴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阶段性帮扶救助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附件1:受灾情影响住房不具备居住条件证明.doc

   icon_doc.gif附件2:受灾情影响住房损毁证明.doc

    附件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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