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公管规〔2025〕4号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人:
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牡丹江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3日
牡丹江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有效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或者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以上统称“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需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牡丹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履行《协议》条款。
个人缴存者应按本办法通过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业务网点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简称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和变更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账户设立,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自由职业申请公积金账户设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仅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3.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对于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另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4.由本人或业务办理人员查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
5.个人征信报告(无需个人提供)。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网厅或业务网点办理变更登记,《协议》自动按变更内容调整。
第三章 缴存、补缴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月平均纳税收入。月缴存基数每年7—12月可调整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变更。市公积金中心发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后,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低于标准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无需个人申请,调整后通知个人缴存者。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依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期间,个人缴存者每年可申请一次调整缴存比例。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签订《协议》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每月25日(不含25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建户时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中,市公积金中心进行代扣代缴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在贷款还款日前,确保代扣代缴的银行借记卡账户余额充足,用于市公积金中心代扣代缴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利息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中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的标准执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并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出现欠缴情形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大额托收业务,连续托收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补缴业务办理。
第四章 账户转移、封存和注销
第十二条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个人缴存者,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与市公积金中心解除《协议》,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封存时不得欠缴。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调转至新单位,可办理封存业务后申请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在账户设立后6个月内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注销。
第十五条 个人缴存者因个人原因连续12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第五章 提取
第十六条 个人缴存者的提取业务参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及市公积金中心出台的阶段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惠民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个人缴存者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要件: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名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哈尔滨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任意一家金融机构Ⅰ类银行借记卡;
3.职工个人信息表(无需本人提供)。
第六章 贷款
第十八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参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市公积金中心出台的阶段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惠民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须提供Ⅰ类银行借记卡作为还贷银行卡,且还贷银行卡必须与缴存银行卡为同一卡。
第二十条 个人缴存者(含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须同时签约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须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确保每月贷款还款日前还贷银行卡余额充足(余额≥当月应缴存额与还贷本息额二者最高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异地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须提供公积金缴存地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市公积金中心就异地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进行交叉核验,以核验出的较低值作为还贷能力的认定依据。对于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异地公积金个人缴存者,不予申请贷款。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缴存者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办理开户。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信用良好,符合《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核办法》有关规定,无未还清的担保责任、贷款逾期、信用卡逾期。如不满足,不予办理开户。
第二十五条 个人缴存者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不可降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二十六条 个人缴存者(含配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缴存资格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缴存者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不得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停止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停缴3个月(含)以上或产生贷款不良逾期的,市公积金中心要求个人缴存者立即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个人缴存者拒不配合、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个人缴存者名下财产用以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抵押房产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当发生资金流动性不足等情形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限制个人缴存者的部分贷款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组合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申请、贷款发放轮候等必要措施的一种或多种。
第二十九条 异地公积金个人缴存者在市公积金中心贷款期间出现逾期,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冻结、扣划其公积金缴存地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扣划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市公积金中心归集专户进行相应的还款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限5年,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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