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 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通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须为4年以内(含4年)或10年以上(含10年)。提取额度按该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14.4万元。
提取要件:缴存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指定银行一类借记卡;缴存人已婚的,提供户口薄或结婚证;共有人参与提取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含电梯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就名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住房当年物业费缴纳金额,且最高不超过3500元。本项提取仅限支付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的物业费,当年未提取的不予结转至下一年度,每年申请提取时间不晚于12月25日。
提取要件:缴存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指定银行一类借记卡;缴存人已婚的,提供户口薄或结婚证;共有人参与提取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自住住房为父母、子女多人共有的,缴存人及配偶和共有人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装修、支付物业费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提取额度。
(二)缴存人及配偶仅可选定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装修提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4年以内(含4年)提取,或者10年以上(含10年)提取,二者选其一。
(三)缴存人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提供的支付物业费凭证必须为物业公司当年开具,实行“当年凭证当年提取”的业务办理方式。
(四)缴存人申请装修、支付物业费提取,所涉自住住房为异地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有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得申请装修提取;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无逾期记录的,可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六)缴存人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装修自住住房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次申请装修提取。
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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