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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贷款(柜面)

2024-01-25 10:59:28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二手房贷款

实施主体:牡丹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条件:1.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还款能力的计算方法为收入减去债务。 (1)收入核定标准:按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月均缴存基数为标准。共同借款人没有公积金账户或开户不足6个月及近6个月存在欠缴、补缴情况的按我市现行在职职工月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核定(已退休的,按近12个月月均社会养老保险金核定)。 (2)债务核定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为标准。①名下累计2万元(含)以下债务的,忽略不计。②名下累计2万元以上债务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债务信息体现完整的可直接核定;债务信息体现不完整或借款人存在异议的,须提供债务的借款合同、凭证、还款计划进行核定。③个人信用报告中未更新已结清债务信息的,须提供借款单位或银行出具的结清手续及还款证明。3.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4.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信用良好,符合《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核办法》有关规定,无未还清的担保责任、贷款逾期、信用卡逾期。6.借款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不足6个月及近6个月存在欠缴或补缴情况的不予贷款。7.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8.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住房认定范围为在购房地查询借款人家庭商品住房(含现房、签订购房合同的期房)、二手住房及个人信用报告体现的住房贷款。

办理材料: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售房人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售房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指定银行发行的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一类借记卡(含售房人);如属于异地贷款的,另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

承诺时限:贷款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即时办结

咨询方式:客服电话0453-12329

办理地点:光华办事处地址:牡丹江市东安区日照街与光华街之间东二条路23号;江南办事处地址:东安区八面通街莲花湖路585号牡丹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厅)三楼G01-G06综合窗口;西三办事处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78号中信银行1楼;桥北办事处地址:爱民区新华路18号建设银行铁道支行1楼;林口办事处地址:林口县前进路118号海宇小区6号楼(农发行对面); 海林办事处地址:海林市林海路374号华林御景(农行对面);穆棱办事处地址:穆棱市八面通镇工农街琥珀新苑二期G7-7号;宁安办事处地址:宁安市古塔西街江天公馆8006室;东宁办事处地址:东宁市中华路瑞阳小区8-9号门市。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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