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4-03-18 16:17:26 浏览次数:
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购房职工合法权益,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封闭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23〕203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2024〕100号)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23〕2号)要求,公积金中心要将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全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封闭运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供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包括监管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另须提供资金监管协议书。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