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牡公管委发〔2020〕16号

2020-09-23 16:18:58  浏览次数:


关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调整。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3.《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5.《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问题: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稳定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
  措施: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对《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且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类型的贷款最高额度;账户缴存余额超过3万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余额的10倍且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类型的贷款最高额度)。

  依据:贷款额与缴存余额挂钩。省贷款办法第八条和国家贷款业务规范3.2.2中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行。
  (二)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由受委托银行与市公积金中心协商后确定。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应设定同一抵押物作为担保。

  依据: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由受委托银行与市公积金中心协商后确定。

  (三)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须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意为购买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办理公积金期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其贷款金额一定比例作为阶段性担保资金,存入房屋开发单位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并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待房屋开发单位协助借款人办理完现房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开发单位方可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正常使用阶段性担保资金。

  依据: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须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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