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公管规〔2025〕2号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6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科学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在推动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满足缴存人合理需求,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关于因地制宜做好政策优化、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的通知》(〔2025〕58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提取范围
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简称首付款提取)。
第二条 提取时限、频次和额度
(一)缴存人可在《借贷合同》签订日期1年内申请首付款提取。
(二)购买同一套住房,缴存人在提取时限内仅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
(三)缴存人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
第三条 提取方式
(一)直转式: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不含绥芬河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申请首付款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与贷款资金一并拨付至售房企业或售房人银行账户。
(二)报销式:缴存人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后(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异地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拨付至缴存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提取要件
(一)贷款购买商品房申请按直转式提取首付款的,提供下列要件:
1.本人身份证;
2.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4.《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无需缴存人提供,业务系统自动同步上传);
(二)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按直转式提取首付款的,提供下列要件(其中,3至6项要件无需缴存人提供,业务系统自动同步上传):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
3.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
4.售房人身份证;
5.售房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6.售房人名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哈尔滨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任意一家金融机构的一类借记卡(需与贷款发放银行一致)。
(三)申请按报销式提取首付款的,提供下列要件:
1.本人身份证;
2.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另需提供户口簿;
3.本人名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哈尔滨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任意一家金融机构的一类借记卡;
4.借贷合同,我市(不含绥芬河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无需缴存人提供,业务系统自动同步上传;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借贷合同中未体现购房总额和借款金额的,另需提供贷款机构抵押物清单或评估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未体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证明。
第五条 提取流程
(一)贷款购买商品房申请按直转式提取首付款的业务流程:
1.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缴存人持要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首付款提取申请;
2.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支付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并冻结个人账户资金;
3.缴存人持《确认书》至售房单位开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
4.缴存人按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业务与首付款提取业务需在同一业务网点办理;
5.缴存人首付款提取资金以转账方式与贷款资金一并拨付至售房企业银行账户。
(二)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按直转式提取首付款的业务流程:
1.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一并提出首付款提取申请;
2.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以转账方式将提取资金与贷款资金一并拨付至售房人银行账户。
(三)申请按报销式提取首付款的业务流程:
1.缴存人持要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首付款提取申请;
2.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以转账方式将提取资金转至缴存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缴存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申请按直转式提取首付款的,在核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时,申请首付款提取金额不作个人账户余额扣减。
(二)缴存人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且互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同一户籍父母、子女可以申请首付款提取。
(三)《支付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首付款提取申请自动撤销。
(四)《支付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确认书》签订之日起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结前,人民法院强制冻结或扣划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款提取业务终止办理。
(五)自2025年3月6日,缴存人办理的住房贷款(以借贷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