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牡公管规〔2022〕1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实施细则的起因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有困难的企业、自由职业者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时有困难的借款人,复产复工共同度过难关,充分认识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做好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阶段性支持政策的组织实施,细化操作流程,将政策落地、落实、落细。经市公积金中心深入调研,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有关规定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
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
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牡公管委发〔2020〕3号)
5.《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牡公管委发〔2021〕9号)
6.《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牡公管委发〔2022〕8号)
7.《在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副司长王旭东)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问题:充分认识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做好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阶段性支持政策的组织实施,细化操作流程,将政策落地、落实、落细。
措施:依据《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牡公管委发〔2022〕8号)相关规定,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四、主要政策内容
(一)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1.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自由职业者,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缴存企业专管员或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填写《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后,就近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缓缴申请。申请缓缴的缴存企业须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企业版)》中写明生产经营困难原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结果、申请缓缴期限及缓缴到期后的补缴计划等内容;申请缓缴的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须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自由职业者版)》中写明申请缓缴原因、申请缓缴期限及缓缴到期后的补缴计划等内容。
3.市公积金中心接到缓缴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反馈。
4.缴存企业、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或提前终止,应恢复正常缴存并按补缴计划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依据:
1.《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6月10日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也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附件1,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向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报送《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市公积金中心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反馈。
3.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在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各地确定支持对象,原则上要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为此,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缓缴企业审批权下放至市公积金中心。
(二)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职工在缓缴期间不影响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职工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不影响正常办理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查询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后,就近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依据: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职工在缓缴期间不影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我市租房提取额度
1.为进一步减轻租房缴存职工家庭经济负担,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市区由每户18000元/年提高至每户19000元/年,县(市)由每户14400元/年提高至每户15500元/年。
2.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查询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一类借记卡(含工商、建设、中国、农业、交通、中信、哈尔滨、邮储银行)就近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依据:
1.《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提高我市租房提取额度,租房提取额度市区提高至19000元,县(市)提高至15500元。
2.《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一)规定,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每年不超过18000元,县(市)每年不超过14400元。
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关系材料:(一)本人身份证;第十五条,办理提取业务须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哈尔滨银行任意一家金融机构的一类借记卡;第十八条,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租赁自住住房的,须缴存人及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提供户口簿。
(四)放宽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
1.为进一步缓解缴存职工家庭购房压力,支持缴存职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放宽至2年。
2.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查询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后,持本人身份证(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另须提供结婚证)、银行一类借记卡(含工商、建设、中国、农业、交通、中信、哈尔滨、邮储银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未标明购房金额另须提供标明购房金额的纳税申报表或房产交易申报表或增量房申请表)。就近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依据:
1.《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放宽至2年。
2.《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关系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户口簿,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第十五条,办理提取业务须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哈尔滨银行任意一家金融机构的一类借记卡;第十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配偶及共有人每套房仅可分别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提取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未标明购房金额另须提供标明购房金额的纳税申报表或房产交易申报表或增量房申请表)。
(五)受疫情影响缓缴企业缴存职工的贷款
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企业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依据: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企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受疫情影响职工申请偿还贷款宽限政策流程
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核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依据: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权益的通知》要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人,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